某化工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的企業宣傳片中,因包含3秒來自網絡平臺的他人作品片段,被權利人訴至法院索賠5萬元。企業能否以其委托他人制作為由免除侵權責任?近日,大冶法院首次援引合法來源抗辯制度審結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判決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賠償原告廣州某傳媒公司合理開支5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某傳媒公司訴稱,其在視頻交易平臺網站上發表了原創作品《公園放風箏》。2022年2月,被告某化工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品牌宣傳片中(時長約6分鐘),在第5分34秒至5分36秒處使用了上述作品片段。某化工公司行為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某化工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萬元、在其公眾號發布致歉聲明。
某化工公司辯稱,其不具有侵權故意和行為。涉案宣傳片系其于2020年12月委托案外人深圳某傳媒公司制作,雙方簽訂了合同,被告依約支付了全部制作費13.7萬元。收到原告侵權通知后,被告立即下架了相關視頻并刪除了涉訴片段,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某化工公司作為委托制作的企業宣傳片的使用者,在宣傳片中被委托制作方擅自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視頻片段時,某化工公司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化工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宣傳片中使用了某傳媒公司《公園放風箏》作品片段,并通過微信公眾號傳播,使公眾可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侵害了某傳媒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涉案侵權片段來源于某化工公司委托的案外人制作完成的宣傳片,某化工公司支付了合理對價,通過正常商業渠道取得宣傳片,且在接到權利通知后,第一時間聯系制作方并主動下架刪除涉訴內容。某化工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已盡到與其身份(使用者)和注意能力相符的審慎注意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采納某化工公司關于其無主觀過錯的抗辯,認為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合法來源等抗辯成立雖免除了某化工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改變其行為構成侵權的性質,也不能免除其承擔權利人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的責任。另,鑒于某化工公司無主觀惡意,且已主動停止侵權、刪除內容,法院認為要求其在公眾號公開致歉并非必要,故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雖未列舉實施網絡傳播行為的侵權人可適用合法來源抗辯規則,但結合著作權、商標法、專利法中關于合法來源抗辯的法條規定,從知識產權體系中合法來源抗辯規則的適用行為和法律后果上來看,該規則本質是將與銷售行為相對應的生產、制造行為予以排除,這是因為生產、制造者作為侵權源頭,其注意義務遠高于作為中間環節的銷售者。判斷信息網絡傳播權能否使用合法來源抗辯規則,關鍵需要區分其控制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的可能性。若能證明行為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則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認定某化工公司在委托專業公司制作宣傳片過程中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后,對被控侵權內容無主觀過錯,其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故免除其賠償責任。
本案明確了付費委托方在類似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中的責任邊界,首次系統提煉并適用了針對委托制作場景下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中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三要素審查原則”(來源合法、對價合理、無過錯審慎),為同類案件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裁判指引既保障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正常的委托合作市場秩序,有助于營造穩定、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來源:大冶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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