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揮霍需求,郭某精心設計圈套,以簽訂渣土車“合作經營”協議為幌子,騙取車輛后迅速轉賣獲利并逃之夭夭。近日,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檢察院對這起合同詐騙案依法提起公訴,當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原來,2024年10月,郭某萌生了騙取車輛轉賣牟利的“歪心思”。他向襄陽某渣土運輸公司負責人潘某謊稱,自己想接手正在轉讓的渣土車,并以個人名義與該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等合同。根據協議約定,郭某支付部分定金后,就可順利接管車輛。
接管車輛次日,郭某便聯系二手車中介,謊稱自己是車主,編造車輛無戶、掛靠管理費高等理由,要將車輛低價出售。最終,通過中介以5.3萬元將車賣給董某,所得錢財被迅速揮霍。后因運輸公司長時間聯系不上郭某,察覺被騙遂報警。
2025年2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襄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經全面審查證據,發現郭某簽訂合作協議時隱瞞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先支付小額定金為由誘騙運輸公司履行合同,其行為符合《刑法》中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同時,襄州區檢察院高度重視追贓挽損,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扣押并發還涉案車輛,最大程度挽回企業經濟損失。公安機關將涉案車輛發還襄陽某渣土運輸公司后,為妥善處理買受人權益,襄陽某渣土運輸公司向董某支付了車輛保養、改裝等合理費用。
2025年3月17日,襄州區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郭某提起公訴。襄州區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建議,于6月9日作出判決。目前,相關判決已生效。
承辦檢察官提醒,企業在簽訂涉及高價值動產交付的合同時,務必全面核查交易對象的身份信息、履約能力、信用背景及經營狀況。在需提前交付動產的情況下,尤其要對低定金卻要求先行交付高價值標的物的交易模式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