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周壽江 通訊員 阮彬 肖慧娟 實習生 李潔
我省扎實推進“檢護民生”專項工作,通過高質效檢察辦案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5月,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發布全省檢察機關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6個,其中,“連某立與付某順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入選。
近日,省人民檢察院向湖北日報全媒記者披露了該案詳情。
案情介紹
高空作業墜地受傷 農民工維權一波三折
某鐵路工程公司承建某高速公路時,修建了一棟存放施工材料的鋼筋棚倉庫。
2019年11月,該鐵路工程公司與張某簽訂《彩鋼棚處置合同》,約定張某以11萬元的價格收購彩鋼棚,此價格包含拆除、運輸、切割、吊裝、轉運、人工等一切費用。兩天后,張某和張某華以15萬元的價格,將工程轉讓給張某紅等4人,雙方也簽了協議。次日,張某紅等4人又與連某立簽訂工棚拆除協議,將拆除工程打包給連某立。
2019年12月6日,連某立雇請付某順拆除倉庫。當天下午,付某順在屋面高空作業時,塑料玻璃瓦突然破裂,其從13-15米高的倉庫屋面墜地受傷。
付某順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鐵路工程公司、張某和張某華、張某紅等4人、連某立賠償其經濟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確認付某順的經濟損失為107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連某立雇請付某順施工,勞務關系在兩人之間成立。付某順與連某立對案涉事故的發生,分別存在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和未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未盡提示義務的過錯。案涉工程施工高度達13-15米,包括張某在內的各承包人均無高空作業資質,發包、轉包及分包過程中的甲方均存在選任不當的過錯。根據各方對避免危險事故發生的能力范圍、責任能力以及各方當事人之間相互關系的緊密程度綜合考慮,確認各方責任份額劃分為某鐵路工程公司承擔10%的責任份額;張某和張某華承擔15%的責任份額;張某紅等4人共同承擔15%的份額;連某立承擔5%的份額;付某順承擔55%的責任份額。
某鐵路工程公司、張某和張某華、連某立、付某順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付某順受連某立雇請,其主張定作人的選任過失責任,只能向其雇主連某立的定作人——張某紅等4人主張。一審認定張某紅等4人作為定作人存在選任不當的過失,并判決其承擔15%的責任,因張某紅等4人未上訴,予以維持。付某順的剩余損失由其與雇主連某立按照各自的過錯分擔,酌定連某立承擔30%的賠償責任,剩余55%的責任由付某順自負。
連某立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被駁回。
檢察監督
檢察院依法監督 助受傷農民工成功維權
2023年2月,連某立向我省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某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通過多方走訪,審查明確本案所涉彩鋼棚拆除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其拆除工作屬特種作業中的高處作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特種作業資質。案中張某等人均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付某順此前靠打零工維持生活,事故導致其二級傷殘,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無力支付大額治療與護理費用。同時,生效判決確認的主要責任人連某立僅賠償了1萬元,無力履行賠償義務。
2023年8月,某市人民檢察院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認為彩鋼棚的拆除工作應當適用建設工程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審法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作出再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監督意見,改判某鐵路工程公司、張某和張某華、張某紅等4人就連某立對付某順的應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目前,該賠償款項已全部執行到位。
檢察官說案
建設工程的承攬主體必須是具有一定資質的法人。在建設工程合同關系中,相關主體違反資質要求造成安全生產事故時,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可要求相關主體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某鐵路公司、張某等違反資質要求發包、轉包工程,造成安全生產事故,不應定性為一般的承攬關系,而應在建筑工程領域內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判令相關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正確適用法律,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本案經監督并改判后,不僅將具有賠償能力的鐵路公司、張某和張某華等納入責任主體,而且將按份責任修正為連帶責任,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付某順應獲得賠償的款項執行到位。